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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

海南省生物工程协会,英文译名:Hainan Institutes of Biotechnology,缩写为:HIBIO。 

第二条 团体性质 

海南省生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在本省从事生物工程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是行业性和学术性相结合的社会团体,属于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与任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海南省的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我省广大生物工程领域的工作者,促进生物工程领域的发展和人才的成长,提高和普及科学技术,推动我省生物工程产业化的发展,振兴我省的经济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做贡献。 

本协会的任务是:建立生物工程领域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的服务平台,为科学家及其生物工程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服务产品,促进生物工程领域的学术交流,行业协作和人才培养。举办学术研讨会议,组织培训和学术考察活动,出版学术刊物,评议学术成果,制订行业规则,提供科技咨询。

第四条 业务主管与监督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128号双岛公寓13 B-1室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本协会分为:单位会员、理事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与生物工程有关的科研、生产、开发或管理工作,熟悉本领域的相关知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优惠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产品;

(六)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从事生物工程相关工作20年以上,授予荣誉会员;在生物工程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授予资深会员;连续两届加入本协会的,成为本协会的高级会员;在琼大中专院校学生;经理事会通过,发给相应的等级的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通过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听取、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大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对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